张三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被告人张三是否存在减轻或从轻情节?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N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罪
3、当事人:
被告人:张三
被告人辩护律师:本所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三于2007年4月1日入职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机器的维修、维护保养及申请购买机器所需的零配件。被告人张三于2011年5月份向公司申请购买一块西门子Axis KSP-A3}3 Smart Drive轴控电路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19元),编号为0033594504。公司于20.1.年8月份购买回该轴控电路板,被告人张三从公司领回后,在2011年8月24日凌晨1时50分许,将这块电路板放在自己的背包里,企图带出公司,出公司安检门时被保安员发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1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29日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张剑犯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
被告人张三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也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经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三适用缓刑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张三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