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被告人杨某是否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N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罪
3、当事人:
被告人:杨某
被告人辩护律师:本所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原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旗下的“XX教育中心”的员工,负责收取学员学费等财务工作。2011年10月份开始,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司的收据,收取学员的学费后开具假收据给学员,并将学费据为己有。至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共侵占学生的学费59715元人民币没有上缴公司并已挥霍。经被害单位报案,2012年7月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7月1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某到案后承认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
1、本案审理程序是简易程序,被告人依法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已经获得了被害人所在公司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侵占公司财产已全部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同时公司财产损失已得到全部退赔,犯罪情节较轻。
7、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对其收押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属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亦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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