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0-08-13

【问题焦点】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双方婚后对涉案房产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支付的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2016深南法民三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离婚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原告代理律师:本所大方律师团

被告:徐某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小某。

被告于2006年购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某房屋,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06年10月1日,该房屋购买时价格510,000元,共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年,原告于2008年12月31日将银行贷款还清,期间共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总计人民币103341.2元,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还贷90400元。

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分割讼争财产的婚内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部分。

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深圳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系争房屋总价为2130000元。

【法院采纳的原告代理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该争议的房屋的购入价格为510000元,贷款利息总计103341.2元,故被告购房总支出为613341.2(510000+103341.2)。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还贷90400元,占房屋总支出的比例为14.74%,现争议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130000元,故被告应当补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的价款为156981元(2130000×14.74×50%),此外,被告还应当补偿给原告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为45200元(904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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