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中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号: 2015深南福法民一初字第N号
2、案由: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付某某
法定代理人:付云某
代理律师:大方律师团队律师
被告: 深圳某小学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午托期间,原告与同学玩游戏,不慎摔伤,最终被鉴定为右眼八级伤残。
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保护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原告脱离学生队伍自行活动,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原告前往指定集合地点以外活动,负有管理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人民币110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人民币1218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800元;
4、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
5、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
6、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45688元;
7、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人民币980元;
8、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9、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代理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一、被告并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用了三个条款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较,在归责原则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动,直接影响到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定当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仅仅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证明学校在事故的发生当中具有过错,学校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其更改为了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推定学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希望免责的话,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年仅8周岁,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原告受伤是发生于在校午托期间,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二、被告未尽到合法合理的监管、保护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被告在本事故发生前后都未尽到监管、保护义务。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本事故发生时,原告与其几位同学在午托期间玩丢沙包的游戏时受伤后,是原告的同学将原告送往学校医务室诊疗,而不是学校老师送往,说明学校老师在整个过程,并未尽到看管义务、存在失职。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四,《午托教师管理制度》规定了“午托时间为上午放学后至下午2:00,其中是12:00-12:30是就餐时间,12点半,老师就要组织学生有序上寝室休息……”,该管理制度并未规定有给学生活动时间。《小学午托班学生管理制度》规定了“午托时间为中午12:00至14:00。学生午餐后,在学校一楼自由活动至12:30。在该期间学生不得擅自离开或去其他地方,不准在校园内奔跑、追赶和打闹……”,对于原告来说,原告还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及其同学并无法意识到其行为有违反管理制度。而《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对此,对于这些管理制度的落实就需要学校老师在学生在校生活、学习中予以监管和看护,正确的教育和指引。但是本事故发生时,原告和几个同学跑到二楼去丢沙包,几个小孩在二楼处如此明显的地方且当时大部分学生已经不在学校,应该比较安静,其嬉闹声应当极其容易被发现,学校老师应该能够及时发现却未察觉,这就说明了学生在午饭后,并无任何值班老师对此进行看管和监护,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以致于发生现在严重的后果。
况且,在被告提供的证据5,事发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其场地比较滑,不适宜活动,但是原告与其同学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认知,而学校老师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其不适合学生活动,对此更应当作好预防措施,尽到监管职责,控制和禁止学生在该场地进行类似扔沙包的游戏活动,而在这方面学校不是要纸上谈兵,将管理制度制订得多么完善,在现实中,却没有尽到监管、看护的责任。
【法官意见】
原告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虽然学校提供了相应规章管理制度以证明学校及时进行校医诊断及时通知家长送医尽到了管理、保护、教育责任,但案发时间系午餐及自由活动时间,被告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脱离学生队伍自行活动,没有及时制止,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酌定被告对原告损失程度8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