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银行、某保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2

【焦点】
王某的身份是否被人冒用的问题?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再字第N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王某
再审申请人代理律师:本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某行燕南支行/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23日,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发了以王某为投保人、某行燕南支行为被保险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保险金额为人民币94500元。
2004年4月24日,王某与某行燕南支行签订了《某银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由某行燕南支行向王某出借款项计人民币90000元用于购买汽车,期限3年,本笔贷款由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本笔贷款在此后被发放。
2004年6月6日,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某行燕南支行上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合同约定:1、当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者在还款最后两个域未按贷款合同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的,由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最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2、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自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交纳保费后生效,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由此开始承担责任。……
2008年9月27日,某行燕南支行以王某、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被告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1月28日,福田法院作出(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某行某行燕南支行的起诉。经某行燕南支行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福田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福田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向某行燕南支行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78043.09元及利息。
本案的所有程序中,法院并没有向王某直接送达传票,而是采取公告形式送达。
直至案件判决生效,法院对王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王某才知晓了本案案情。但据其陈述,她对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借款合同上关于王某的署名也不是其签署的。因此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再审。
【再审申请人代理律师意见】
某行燕南支行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有关王某签名及打指模的资料均不是王某本人的签名和指模,因此,本案一、二审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相关责任不应该由王某承担,并提《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簿》及《深圳市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明《某银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上王某所捺指印并不是其本人所捺,该份合同上所载的户籍资料也与王某当庭提交的身份证及户籍资料不符。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其身份被冒用、其未实际贷款买车,己尽举证责任,其主张应予采信。因此,王某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其无需承担有关的借款违约的责任。故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为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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