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因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解除的条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除非发生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才能解除合同关系。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大方律师团队

被告: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方)多次签订了《采购订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源适配器,其中质量标准条款约定出现质量问题原告负责包换、包退,验收标准为:CR=0(含义:有可能造成顾客生命财产安全之缺陷)、MA=1.0(产品功能受影响或内部机能损坏,且不能达成其使用目的之缺陷,1%)、MI=4.0(产品外面受轻度损伤但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之缺陷,4%)被告以月结30天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期支付货款,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37627元,被告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03762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自起诉日起计算,实际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答辩意见】:案涉电源适配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无需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及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当事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否认案涉电源适配器的采购数量及金额,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销售给被告的电源适配器是否全部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对于有质量问题的电源适配器已经办理退货手续,被告予以接受,且退货产品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相应款项。对于原告诉请的货款金额被告虽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经过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涉案产品满足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故法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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