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程序
1.破产重整的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特定情形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其债务人或持股一定比例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2.法院受理。法院在接到重整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破产重整的主要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如资产报告、审计报告中显示资产不足以清偿负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公司丧失经营、经营能力等情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的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如公司存在大量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且履行困难等情形。法院对破产重整的申请审查包含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包括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重整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可能。如受理申请,将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破产管理人将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详细调查,并编制相关报告。
3.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表决。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草案内容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在期限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4.法院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债权人会议审议后,需提交法院批准。法院将对计划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执行重整计划。一旦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债务人将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将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整个破产重整程序中,需要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多方参与,重整程序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法律框架的合理性,还取决于各方的合作和重整计划的有效执行。如果债务人未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召开管理人会议,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到重整与和解的发展,构建了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还构建了市场主体的救治机制,对于包括公司制度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支持作用,对于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减少投资者的损失,鼓励投资者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对积极活跃投资的需要,对提高市场效率也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