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买家是否可以案涉货款之外的采购订单没有及时交货,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向卖家支付货款?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东莞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大方律师团队
    被告:东莞某公司


【基本案情】
    被告东莞某公司多次向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订《采购订单》,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以月结60天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发票,但被告却没有按期支付货款。截止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8598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要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38598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4740.72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16年5月25日,实际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
    (以上合计人民币390720.72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答辩意见】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了采购订单,原告没有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到账被告依据该货物开发的30多种产品停产,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丧失了信用,被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抗辩支付本案货款。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及法院判决结果】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否认案涉产品的采购数量及金额,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买家是否可以案涉货款之外的采购订单没有及时交货,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向卖家支付货款?
    庭审中被告确认2015年10月22日签订的采购订单所涉货物并不包括在本案的货款当中,该采购订单与本案所涉货款的采购订单是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被告应另行起诉主张其权利,而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抗辩支付本案的货款,故法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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