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当卖方违约时,买卖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6深龙法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原告代理律师:大方律师团队
被告:古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某小区4号楼一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8万元,并积极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返还定金和房屋担保赎楼费用。原告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担保赎楼费用人民币21825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27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528825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方不履行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案最终经法院调解结案。
一、 原、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解除;
二、 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8万元。
三、 原告于收到上述第二项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
四、 被告如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原告相关费用,原告有权按起诉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五、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