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某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用人单位向员工出具的警告次数可否作为认定辞退员工的依据?

员工手册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依据?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2016粤03民终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上诉人:某机电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本所律师

被上诉人: 王某某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王某某入职后,在《员工手册》有签字确认,《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一年内受到公司三次书面警告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生产线组长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工作严重失职,一年内受到公司三次书面警告,三次书面警告都经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三次受到书面警告内容分别为:被上诉人违反规定在工作场所使用手机;作为管理人员上班时间睡觉,擅离职守,严重扰乱了公司的管理经营秩序;工作严重失职,不按作业指导书规定,安排对公司出口的产品进行全检,却欺骗公司自己安排了全检。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上诉人在作出开除被上诉人的决定前,事先将被上诉人工作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汇报给工会,经工会讨论研究同意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辞退处分。

被上诉人不服公司的处分,要求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公司代理律师意见】

   该劳动争议案件分别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各阶段的仲裁人员及法官对此案看法不一,仲裁机构及二审法院意见一致,即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一审法院意见认为公司辞退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劳动仲裁及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公司辞退员工合法:

上诉人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年内3次受到书面警告处分,被上诉人已签名确认,根据被上诉人三次的违规内容,其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其上述行为已经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同时产品出货前未进行全面检测已给公司信誉造成了重大损害,并使公司面临被索赔的重大风险。被上诉人签署的《员工手册》已经明确载明一年内3次受到书面警告处分构成立即解雇,上诉人辞退被上诉人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上诉人的《员工手册》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退一步讲,即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如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告知,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依据,这点已经为深圳各区级及深圳中院的司法实践所认可。

【判决结果】

 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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