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1、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2、当双方都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初字第M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离婚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本所律师
被告:易某某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云南省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5月10日生有一名女儿,名易雅芹。婚后,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存在差异等种种原因,双方之间感情逐渐疏远并无法调和,至2012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原被告孩子从上幼儿园的时候起便是原告在抚养照看,在原告与被告分居后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而相互关怀和体谅则是健康夫妻关系的纽带。原、被告婚后因生活习惯不同屡次发生争吵,感情受到严重影响,原告已单独回老家居住,与被告分居长达2年以上,二人关系未见缓和,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婚生女抚养权问题,因婚生女尚年幼,更需要目前的呵护及陪伴,且小孩自3岁开始即随母亲及外祖母生活并上学,骤然变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孩子身心的不适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儿童时期的培养与发展,故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更加合理。原告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女儿满18周岁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 准许原告张某某与易某某离婚;
二、 婚生女易雅芹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直至易雅芹年满18周岁为止;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