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在实施暴力过程中不知同伙强拿被害人的财物,仅在事后参与赃物的消费,是否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终字第N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
上诉人辩护律师:本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某
原审被告:梁某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与同伙段某、陈某、吴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四人到深圳市宝安区某便利店买东西,被害人胡某亦到该店买东西,胡某看到梁某穿的衣服和自己的一样,便好奇地多看了梁某几眼,梁某认为胡某的举动是对自已的不敬。待胡某离开小店时,就提出要打胡某,吴某当场表示反对且主动先行离开,而陈某、段某就随着梁某尾随胡某伺机动手。胡某从便利店出来后就直接到了和平社区合家欢商场附近的一家面馆吃饭,当梁某等人跟到面馆外面往里着时,见到胡某与男友何某正一起吃饭,就觉得下手不方便,于是,陈某就拨电话给梁某(另案处理)让她过来帮手,不一会梁某一个人过来找到陈某等人。随后,被告人胡某拨通梁某的电话,梁某把要教训人的事跟胡某说后,胡某答应帮手并让梁某去带他,不一会梁某就领着胡某、林某、许某、龚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来与梁某等人会合伺机动手。凌晨4时许,当被害人胡某和何某正吃过夜宵从面馆出来时,胡某、梁某等八人便尾随上去。期间,梁某见胡某背了一个很大的包,就和段某商量一会打完人后抢走被害人的包。当八人跟到和平社区英雄王国网吧路口时,见到周围没有人,梁某就领着许某、陈某、梁某、龚某、段某等人先冲上去,用事先准备好的扫把棍从背后袭击被害人胡某(致轻微伤),何某正见到胡某被人袭击,就急忙冲过去推开打她的人。此时,被告人胡某、林某和“白衣男子”(在逃)冲上去殴打何某(致轻微伤)。与此同时,梁某将被害人胡某的手提袋抢过交给站在一边的段某,胡某又从段某手中拿过袋子(内有人民币600多元)后逃离现场。后胡某、林某、“白衣男子”将包内的600多元挥霍掉。2012年9月6日中午,塘尾派出所民警在XX旅馆将梁某、段某、陈某三人抓获,后在上述三人的协助下,于当日下午16时许将胡某、林某、梁朝敏、许某、龚某抓获。并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一审判决胡某、林某、梁某触犯抢劫罪。林某不服,上诉至深圳中级法院。
【上诉人辩护律师意见】
林某只是前来帮忙打架,对同案人抢被害人提包一事并不知情,且林某在得知抢包一事后,还提议返还提包。林某只是在抢劫实施完毕后参与了赃款的消费。综上,林某不构成抢劫罪。
【判决结果】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诉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N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胡某、梁某、林某的定罪和量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