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被告人是否存在减轻或从轻的犯罪情节?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N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当事人:
被告人:胡某
被告人辩护律师:本所律师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石某在网上聊天认识,后互有往来。2013年3月5日,被告人胡某来到石某暂住的地方,趁石某洗澡之机,将石某一黑色手提包偷走(内有人民币500元、美金1160元、IBMX61手提电脑一部、诺基亚3100型手机一部)后离开现场。石某发现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月23日,湖南省宁远县公安机关在宁远县一网吧将被告人胡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800元。期间,被告人胡某已退赃款人民币8755元。
【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
被告人胡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深圳宝安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胡某酌情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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