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买方选择解除合同时,除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可否要求卖方支付房屋差价损失?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孙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本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转让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23F的物业(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03222号)的《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0204,房屋总价人民币438.6万元,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房屋购买总价10%的违约金。当天,原被告与深圳市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贷通按揭、权证代办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交付了购房定金30万元并积极筹备剩余房款,但是被告拒不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前往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违约。
因市场因素,原告购买相同地段的房产需要付出更大代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原告损失,因此原告除主张违约金外,可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具体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30万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计人民币438600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价损失,暂定为人民币140万元(实际以评估价为准);
五、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8日之日起至被告返还定金之日的利息损失
以上合计人民币2138600元;
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司法鉴定费。
【判决结果】
一、 确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于2015年9月1日解除;
二、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人民币300000元;
三、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38600元;
四、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00元;
五、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