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是否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初字第N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走私珍贵制品罪
3、当事人:
被告人一:李某
被告人辩护律师:本所律师
被告人二:苏某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被告人李某受犯罪嫌疑人“阿龙”(另案处理)的雇请,以每小包10元人民币的价格为“阿龙”运输穿山甲鳞片一批入境。2010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将上述穿山甲鳞片分成两份,让苏某先带部分入境,待苏某携带入境后自己再带剩余部分入境。当苏某入境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检查。经查验发现,苏某携带穿山甲鳞片1 4.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后苏某将被查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当天遂未再携带剩余的穿山甲鳞片入境。同年8月19日,李某再次携带剩余的穿山甲鳞片准备入境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检查。经查验发现,李某携带穿山甲鳞片16千克,未向海关申报。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物品全部为穿山甲鳞片,共计30.5千克;穿山甲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CTES)附录II的物种。经广东省林业局函复,穿山甲片价值为每公斤133元。苏某走私的穿山甲鳞片价值为人民币19372元,李某走私的穿山甲鳞片价值人民币40745元。因此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
对起诉书指控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李某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1、李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受雇于“阿龙”带货,主观恶性不大。2、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嫌疑人“阿龙”的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阿龙”。3、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并愿意缴纳罚金。4、李某是其家庭经济支柱,为生活所迫从事“水客”工作。应对其处以缓刑。
【判决结果】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两位被告人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被告人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苏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获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由海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