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之代位继承
发布时间:2024-12-31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代位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称为被代位继承人;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称为代位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至十八条之规定可知,代位继承适用条件如下:
1、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就不能发生代位继承,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未丧失继承权。
3、被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
5、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