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中转售价格维持与纵向垄断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4-12-23
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人通过协议授权受许人使用其品牌、商标、产品和服务以及管理规范等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转售价格维持是否构成纵向垄断的争议。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行为性质、行政执法案例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转售价格维持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转售价格维持是指厂家试图控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最终售价而与零售商达成的一种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禁止了固定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这一规定为评估商业特许经营中的转售价格维持是否构成纵向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商业特许经营中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性质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受许人施加价格限制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特许人通常会主张这种价格限制具有合理性,因为商品价格是特许经营体系形象的特征之一,不同受许人的区别定价会破坏统一性,而这种统一性为消费者所看重。然而,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转售价格维持,并产生竞争损害。
主体方面:特许人与受许人虽然是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独立经营者,但它们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具有一定的经济关联。这种关联使得特许人和受许人是否构成“单一经济体”成为争议焦点。若构成“单一经济体”,则它们之间的限制性安排仅涉及企业内部的任务分配,而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从而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持否定意见的一方认为,特许人与受许人在经济利益、财务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且多数情况下特许经营体系内部也存在竞争,这都导致特许人与受许人难以被认定为“单一经济体”。
行为方面:特许经营模式符合“转售”条件,特许人对受许人的价格限制可以构成转售价格维持。这种价格限制通常表现为固定价格或限制最低销售价格。
效果方面:转售价格维持不属于特许经营的必需限制,其经济合理性应当进行权衡。若该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效果,则构成纵向垄断。
三、行政执法案例
芝麻街英语案:2022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该案是我国首起就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转售价格维持规则的案例。涉事企业作为芝麻街英语的中国代理商,与其加盟商达成并实施固定课程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这一案例表明,执法机构认为特许经营中的转售价格维持可以构成纵向垄断。
茅台和五粮液案:2013年年初,中国对茅台和五粮液两大酒业巨头进行反垄断处罚。执法机关采用“合理分析”的方法,评估了企业限定转售价格行为对竞争产生的影响。最终认定,从茅台、五粮液在行业内的重要地位、产品可替代性低、消费者忠诚度高等因素,其所限定产品最低销售价格的行为达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两个企业构成纵向垄断。这一案例进一步证明了转售价格维持可以构成纵向垄断。
美敦力案:2016年,美敦力公司强制经销商按照其固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以大额罚款或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制裁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国家发改委依据修订前的《反垄断法》第14条认定美敦力公司与经销商的行为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并对美敦力公司进行了处罚。该案同样体现了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构成纵向垄断。
四、转售价格维持与纵向垄断的关系
转售价格维持与纵向垄断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并非必然等同。转售价格维持是一种行为,而纵向垄断是一种结果。若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导致市场竞争被排除或限制,则构成纵向垄断。
行为性质:转售价格维持是特许人对受许人施加价格限制的行为,而纵向垄断是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法律后果:转售价格维持本身并不一定违法,但若其行为具有反竞争效果,则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认定标准:对于转售价格维持是否构成纵向垄断,需要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最后,商业特许经营中的转售价格维持是否构成纵向垄断,是一个复杂且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了固定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从行为性质来看,转售价格维持是特许人对受许人施加价格限制的一种行为,而纵向垄断是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从行政执法案例来看,多个案例表明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因此,在评估商业特许经营中的转售价格维持是否构成纵向垄断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行为性质、市场竞争效果等因素。执法机构应依法进行“合理分析”,确保反垄断法的正确适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同时,特许人和受许人也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避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