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27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但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仍可以认定为工伤,司法实践中主要区别以下情形来认定: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按项目参保是指根据《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及《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为参加某些特定行业(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现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劳动者属于离退休人员,且该劳动者所在的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该劳动者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由现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合规建议:用人单位为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单项购买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购买雇主责任险。

相关法条: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
务局关于印发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6号)
本办法所指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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