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普遍面临“执行难”、执行不到钱的问题,当事人胜诉后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但是,在执行阶段,如果符合以下几种情形,还可以采取追加被执行人的措施,增加受偿的可能性:
一、被执行人为公司,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的终本裁定后,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此处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毫无疑问是包含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是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形,但是是否包含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形,在新公司法(即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前,是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称“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请求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但新公司法施行后,笔者认为是否包含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形可能会存在争议。因为,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与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相比,不仅拓宽了权利人的范围(即从债权人拓宽到了公司),而且适用股东出资加速的前提条件也不太相同。九民纪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法院对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而新公司法的规定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不确定是指公司无法支付到期的债务即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是需要进入审判阶段,在法院判决的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抑或与九民纪要一致,需进入执行阶段,拿到法院终本裁定才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静待后续的新公司法作出司法解释。
另外,九民纪要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的“后果”是: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的“后果”是: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是并未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以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与新公司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比来看,两者是存在冲突的。
综上,如果后续的新公司法未对第五十四条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实施后申请执行人直接请求追加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得到支持的概率可能会降低。
二、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的终本裁定后,可以追加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起诉阶段公司就已经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起诉时就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等到执行阶段。
三、被执行人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取得可证明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的证据后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以上情形来看,基本上都需要申请执行人在取得法院的终本裁定后才能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实践中,从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到正式立案到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再到法院出具终本裁定,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明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拟追加的被执行人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分配执行法官后联系法官说明具体情况请求尽快出具终本裁定,以便加快追加被执行人的进展,但是建议不要写相应的书面申请,以防拟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原因在未完全查控完毕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即追加,不符合追加的条件。
另外,因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是形式审理,未经过实体的审理。为避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的概率比较高,被法院驳回后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则为一个新的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一样,需要经过法院实体审理,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拟追加的被执行人为被告。若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且判决生效的,也就是说法院支持了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则申请执行人可在原执行案件中提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为原被执行人和法院已判决追加的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