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07

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较为常见,产生情形也有多种,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构成同业竞争是产生原因之一。《公司法》明确规定当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时,公司可要求其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也就是公司享有归入权。但是实践中,公司对董事、高管构成同业竞争的认定以及所得收入的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应如何认定我们可参照以下案例。

案情概况:

原告湘力公司于20031210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二被告黄历洋、周冰是湘力公司的原始股东,在担任董事期间,于201524日登记设立了与湘力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平行公司,并与原告的客户有业务联系。

裁判要旨:

1、法院是如何认定构成同业竞争的?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可能开展的业务范围,如果仅将竞业禁止范围限缩于实际经营范围,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就有机会利用公司资源为私利开展业务,剥夺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机会,使得公司不能开展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这与公司法设立董事、高管等人的忠实义务的制度目的是相违背的,故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为准。至于平行公司、湘力公司的营业执照分类不同,不足以证明其不能经营同类业务。平行公司与湘力公司的客户有业务联系的事实,也可以据此认定平行公司经营了与湘力公司的同类业务。

2、法院如何认定赔偿数额?

损害公司利益通说为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方式,还可要求赔偿损失。因本案审理时,黄历洋、周冰已不是平行公司的股东,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湘力公司的该项请求。

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湘力公司要求黄历洋、周冰自2015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在平行公司处的工资薪金和分红收入归湘力公司所有,收入数额参照广州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原审法院认为湘力公司要求以广州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收入是合理范围,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黄历洋、周冰不能以在平行公司没有收入来抗辩,且平行公司一直持续经营,对于黄历洋、周冰在平行公司的收入,湘力公司客观上无法举证,其原审中提出参照广州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计算无明显不合理之处,黄历洋、周冰也未提交可以反驳的证据。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总的来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类案件虽然日益增多,但胜诉率并不算高,主要难点在于举证方面。从公司角度来看,首先应做好预防措施,例如事先与公司董事、高管约定有关违反忠实义务的违约责任;从董事、高管角度来看,由于法院不认可以没有收入作为赔偿损失的抗辩理由,如果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管是名义股东,实际上没有收入,该种情况下仍需赔偿损失也是一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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