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角度看自然人股东死亡,继承人主张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应尽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成为股东不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也不得对继承人继承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公司某个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公司收到该自然人股东继承人请求工商变更登记其为公司股东,继承去世股东的股权的通知的,公司应慎重对待,因为不排除去世股东存在多名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又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建议公司先核查该去世股东的继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去世股东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有效,是否还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余合法继承人是否放弃了继承股权,如同意放弃的,放弃的声明是否真实有效等等,就前述核查事项要求继承人提供能够证明由其继承去世股东部分或全部的股权是有依据的,不会受其他继承人追索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遗嘱(如有)、放弃继承声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还可以联系其他继承人核实情况。为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公司在要求主张继承股权的继承人提供上述材料后,还可以要求该继承人出具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不会使公司受到追责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