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地区法院在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的未尽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对于“申请有错误的”包括哪些情形,民诉法并未作出规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因申请财产保全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认为属于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特别规定中,并未出现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行为。因此,“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鉴于此,需要满足申请人有错误申请保全的行为、被申请人受有损失、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的行为与被申请人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具有过错的过错责任“四要件”。对于前三个要件的认定,较为简单,被申请人举证的难度也较小;对于“申请人主观具有过错”的要件的认定,则较为复杂,对被申请人的举证义务也要求较高。


参照广东省的判例,作者总结了以下几类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尽到普通的注意义务”的情形:
一、申请保全不具备适当性
(1)参考案例:(2024)粤0605民初12150号
本案中,原告的某甲公司对某某公司、某乙公司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主张某某公司支付《不锈钢工程合同书》项下工程款。某甲公司认为某某公司现拖欠涉案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是某乙公司拖欠其款项,某乙公司作为业主方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主张某乙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20余万元。
法院认为,某甲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对非合同当事人的某乙公司的财产提出诉讼保全,应秉持保全的必要原则,同时应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避免不必要、不合理的保全对某乙公司的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某某公司已经通过调解方式与某乙公司达成款项支付方案,而某乙公司应付某某公司的第二期款项尚未届至清偿期时,某甲公司主张某某公司现拖欠涉案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是某乙公司拖欠其款项与事实不符,申请对某乙公司财产保全在主观上存在明细过错,缺乏适当性。
(2)参考案例:(2024)粤02民终1182号
本案中,某乙公司诉请某甲公司支付650万元的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某甲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查封某甲公司的汽车。
法院认为,在双方施工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某甲公司已经支付了413万元的工程款。某乙公司在未认真整理证据并慎重思考即以标的金额650万元提起诉讼,并以该金额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金额,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及过错,其对超额查封的413万元存在错误。
(3)参考案例:(2023)粤0112民初10687号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对某建筑公司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99余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某建筑公司的相应财产。后某工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欠付工程款由299万余元减少至172万余元。

法院查明,某工程公司变更诉求前后的127万余元差额,系因双方之间的另一份合同产生,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诉中涉及的欠付工程款项的合同。某工程公司未能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导致超额冻结该部分款项,某工程公司存在重大过失。


二、申请人对于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支持有预期
参考案例:(2024)粤0114民初6041号
本案中,某某公司基于加盖有某某建设公司公章并由陈某提供担保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起诉某某建设公司及陈某,要求某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534万余元,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某某建设公司存款。后经陈某向某某建设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及《问话笔录》,确认是陈某伪造某某建设公司公章与某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且由某某建设公司向某某公司送达《报警回执》、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陈某向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间一直未申请解封其申请保全的某某建设公司存款。

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在收到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问话笔录》、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以及一审判决后,应当对《购销合同》中某某建设公司公章是由陈某伪造的情况有初步预期。而某某公司仍仅以不能排除某某建设公司默许陈某私刻、使用《购销合同》上的该枚公章为由提起上诉,未提出新的证据,并进一步申请继续冻结某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且在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一直未申请解封。某某公司申请续封的行为已具有损害了某某建设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属于保全错误。


三、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置换更为合理的保全标的请求
参考案例:(2022)粤民终822号
本案中,某甲公司因合作开发合同纠纷起诉某某厂,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某某厂1.2亿元的财产,包括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3块地产及其他财产。经查明,广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经对某甲公司申请查封的3块地产已作出收地决定,限制收地范围的房地产的产权人对其房地产进行转移,抵押及法院查封等。后某某厂提供保函进行置换,但某甲公司以查封的房屋是本案争议的标的、本案不属于财产纠纷及钱债纠纷等为由,不同意置换查封标的。
法院认为,某某厂申请置换的1.2亿元保函,更利于判决的执行,但某甲公司不同意解封涉案房产。可见,某甲公司申请对涉案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主要目的并非确保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某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综上所述,作为律师,在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案件并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定要认真核查证据,做到提出的诉求皆有据可依。在案件事实得到初步查明后,也要适时变更诉讼请求并提示当事人对超额保全的金额进行解封,以免后续产生其他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