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隔代探望权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10-31

    所谓的“隔代探望权”是指在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即隔代探望权并非属于法定权利。
    事实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隔代探望权”,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故将“隔代探望权”条款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即《民法典》第1074条),

然而,虽然隔代探望权并非属于法定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支持案例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之五【指导性案例229号】。


根据司法实践案例可知,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权的理由如下:
  1、隔代探望权是父母亲权的延续和替代: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
  2、隔代探望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及公序良俗: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人之常情,对于维持家庭关系、满足祖孙两代人情感需求,以及保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
  3、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未成年人重要的亲属,隔代探望权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有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4、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当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此时他们也理应享有相应的探望权。


    综上所述,在父母一方去世的情况下,去世一方的父母有权请求对孙子女、外孙子行使隔代探望,该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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