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行提成制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结构设计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业绩提成)的形式,是实践中通行的做法。但很多企业人事、行政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或不清楚让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以下这句话“确认并同意提成工资(绩效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双方不再另行计算加班费”的真正含义。
上述优化后的工资条设计的好处在于有效避免员工额外主张加班费,减少了用人单位管理成本。对工资结构进行上述设计后,折算出来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司法实践通常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已经足额向员工支付了加班费。理据在于,其认为员工提成工资(业绩提成)的数额与其付出的劳动直接正相关,在本质上属于通过劳动数量计算劳动报酬的工资支付方式,属于多劳多得,已经包含了因超时而获得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