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作为一种管理和保护家族财富的制度安排,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制度。土地所有人为了规避当时法律对土地转让和继承的限制,开始采用一种变通的方式,即将土地交付给他人占有和使用,但约定土地收益归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人。这种安排逐渐形成了早期的信托关系。
经长时间的发展,到16世纪,信托关系逐渐规范化,形成了信托制度。考虑到其财产权利分离、具备高度灵活性以及安全性的特点,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渐成为财富传承的主要途径之一。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私营企业和家族财富逐渐崛起。在这一时期,家族信托的概念刚刚被引入,但由于法律法规和社会认知的滞后,家族信托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继续快速增长,私人财富的积累进一步加速,一些富裕家族开始关注家族财富的长远规划和管理。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先行者开始尝试家族信托的实践,并通过探索不同的信托结构和管理方式,逐渐形成了一些经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得以确立。然而,这部法律并未针对家族信托作出特别规定,家族信托在法律上的地位依然模糊。
随着对家族信托认知的提高和需求的增加,中国政府逐渐加强了对信托行业的监管。2013年,国内出现首单家族信托。2015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首次提及“家族信托”。2018年,银保监会《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定义了“家族信托”,为家族信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这一阶段,家族信托逐渐从较为私密的财富管理工具转变为更加规范和透明的金融工具。2019年,国内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超1000亿元。截至2021年,家族信托规模已突破2500亿元。越来越多的家族富裕层意识到,通过家族信托可以更好地规划和传承财富,同时在法律合规的框架下运作。专业的信托公司及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家族企业管理、财富传承规划等。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财富管理工具,为富裕家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性。
尽管家族信托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
从国内家族信托的实践看,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失衡状况较为明显。在法律制度层面,适用于家族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亟待完善。例如,在信托活动中,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已设立信托的监督和干预,但委托人过度干预已设立的信托被视为不合理行为。如何平衡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是当前法律制度面临的一个难题。
2. 信托登记制度存在不足
家族信托的私密特征是信托登记制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点问题。《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虽然满足了家族信托维护私密性特征的需求,但家族信托的私密性并不等同于秘密,公示和公信仍是登记制度的基础内涵。信托登记制度蕴含的交易安全价值直接影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效率,也直接影响第三人与受托人进行交易的积极性。如果忽视家族信托特点和信托登记制度内涵之间的平衡关系,可能会造成登记公示的盲区,无法发挥信托登记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的应有价值和功能。
3. 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对家族财富进行税务筹划,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以健全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础。然而,在我国,信托运作在各个阶段可能遇到的税种以既存税目为准,如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有关税目并没有针对信托业务的特点进行适应性设置。这导致家族信托在税务筹划方面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我国家族信托相关法律制度在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家族信托的健康发展,为富裕家族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可能性,仍需要解决信托制度“水土不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