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除斥期间及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4-10-08

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其中,‌‌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在保证人未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涉及两个期间,一个是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间是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可知,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且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一个是诉讼时效,即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可知:
(1)保证责任的除斥期间:一般保证责任的行权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进行,否则,一般保证责任权利消灭。而连带保证责任的行权则是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可,即可以通过发回催告等方式进行,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同样的,若未在前述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连带保证责任权利消灭。

(2)诉讼时效:一般保证责任在依法行权后,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即先诉抗辩权消失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在依法行权后,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前述诉讼时效均为三年。


综上所述,保证责任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和意义,需要权利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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