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4-09-27

关联交易在公司运营中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进行了加强,本文拟梳理新规变化,对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关联交易中,常见的风险在于不公平的交易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或利润减少,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上述法律风险外,公司还面临税务风险、信誉风险、监管风险等问题。


新《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定义“关联交易”,但第二百六十五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这为关联交易的识别提供了基础。关联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进一步,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关联企业的行为更为严格地规范,具体包括:
1.扩大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新《公司法》不仅包括了直接交易,还增加了间接交易。同时,将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的交易也纳入监管范围。
2.增加董监高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明确了监事在关联交易中的义务,要求监事在涉及关联交易时遵守相关规定,包括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等,增强了监事的监管责任,有助于提升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确保其在监督关联交易方面的职责得到有效执行。
3.明确报告和审议程序,强化回避表决规则: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规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表决,除此之外,需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事前的报告义务和事后的披露要求。
4. 关联交易的实质性公平审查加强:即使关联交易在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实质上损害了公司利益,法院仍可判决关联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新《公司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所调整,在关联交易损害赔偿案件中,可能会要求关联方证明交易的公允性。
5.增加侵权主体的适用范围: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行为,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旨在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利益冲突和滥用职权,从而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新公司法下公司如何确保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司应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披露,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等,以便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能够理解交易的实质。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董监高在关联交易中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建立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避免利益输送,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1.制定清晰的关联方名单,并定期更新,明确关联方界定和范围。
2.建立科学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确保交易价格的公正、合理,保障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审批与审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所有关联交易都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4. 规范财务记账:确保公司财务规范,避免财务混同,保障股东知情权。
5.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按照章程规定,无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诚实信用原则向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披露。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在开展关联交易时应当更加注重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和透明度,同时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公司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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