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分期付款与附条件分次付款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9-10

付款约定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而分期付款与附条件分次付款都是比较常见的付款方式,两者主要的区别如下:


1、分期付款的每次付款期限均是明确的,而且是必然会发生的,而附条件分次付款虽然也是多次进行,但有的付款并不是必然发生,时间也是不确定的。
举例说明,如合同约定“买方应在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000元,在2024年11月1日前支付尾款人民币20000元。”,该条款即是典型的分期付款条款,从该合同约定可知,买方每次付款期限都是具体到某个时间点之前,且该时间点随时间的推移,也是必然会发生。

而如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发货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000元,在产品验收合格后3天内支付尾款人民币20000元”,则属于典型的附条件分次付款条款,从该合同约定可知,买方两次付款的前提是卖方发货以及产品验收合格,而卖方是否会发货、何时能发货、买方是否能收到货物,货物是否验收合格等,其发生时间是不确定的,且是否发生也是未知状态的,并非必然会发生的。


2、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有特别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即使买卖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卖方也可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买方立即支付全部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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