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易形成僵局情形及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24-08-09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还规定除以上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公司股东为了在股东之间达到公平、制衡的效果或者从保障小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会在公司章程或者是股东协议中约定比公司法严苛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比如约定股东会审议的所有事项都需经全体股东通过或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种约定确实达到了以上的效果,但是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更大,这种约定容易导致公司形成僵局,具体来说就是只要有一方股东不配合召开股东会,或者即使参加了股东会但是投反对票以至于未达到约定的表决权的比例,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无法修改公司章程、选举、更换董事、监事等等,这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笔者建议,首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与其他股东另行签订股东协议时勿约定高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比例,建议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其次,如果已经约定了,且已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了,可以考虑以下的解决路径:
1、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很多时候也是因为股东之间有矛盾,如果已失去合作的基础,可以考虑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第三方退出公司;
2、如果找不到股权受让方,可以通过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退出公司;
3、如果已达到了解散公司的条件,比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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