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民交叉问题审理程序背后的法理分析
刑民交叉审理方式包括两类:刑事吸收民事和刑民分开审理。
具体而言,刑民分开审理方式又可分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
区分上述四种审理方式的根本标准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否涉及“同一事实”,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不属“同一事实”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审理。在刑事民事分开审理的案件中,如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即“先刑后民”,如民事案件不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为依据且涉及银行卡纠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可“先民后刑”,不属于银行卡纠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且不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为依据的,“刑民并行”。
二、如何理解“同一事实”?
“同一事实”应理解为生活事实,是构成讼争事实之自然性的基本事实,不应是法律事实。刑民交叉是指自然意义上的事实重合,刑事和民事对同一自然事实作出不同的评价。
根据《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1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九民纪要》的规定,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具体应从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角度来认定是否构成“同一事实”。
1)行为实施主体:“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如果民事诉讼被告与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部分重合,则属于主体上的交叉,不属于“同一事实”。
2)法律关系角度: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1]
3)要件事实角度: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如果定罪量刑依据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
以上三个角度同时满足,可以认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基于“同一事实”,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即“刑事吸收民事”。刑事已经立案,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反例:刑事案件被告只是在民事事实中充当“资金通道”的角色,所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不属于同一事实。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案例(2020)粤民再267号】
反例:民事案件争议的是案涉房屋在被侵占期间所产生的孳息或动迁后获得的补偿款及其孳息,而该孳息或动迁补偿款的数额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并非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案例(2020)辽02民终3314号】
反例:基金投资者起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涉刑,但基金托管人并未被列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所以法院支持对基金托管人的起诉继续进行。【案例(2020)京04民特187号】
反例:原告起诉多个共同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部分主体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法院认为由于民事被告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部分重合的,仍然可以继续审理。【案例(2020)鄂03民终1707号】
三、如何理解“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在刑民分开审理案件中,如果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抑或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民事案件查清基本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生效后再恢复商事案件的审理,即“先刑后民”。
理解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是指刑事审理过程、刑事裁判结果对对有关事实、行为甚至过错的查明和认定,直接影响到民事案件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换言之,只要刑事案件审判结果未作出,民事案件上述问题就无法解决,民事案件也就无法得出裁判结果。
对裁判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事实,不足以影响裁判作出的,不能成为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理由。
但如果刑事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逃匿致使刑事程序久拖不决的,民事案件可就能够查清事实的部分,先行判决并执行。
正例:民事案件的被告是作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工具/手段存在,其自设立之初就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其违法犯罪目的而运营【案例(2022)沪0115民初63978号】
正例:民事案件原告投资的基金产品正是刑事案件涉案基金产品【案例(2019)粤03民终27385号】【案例(2018)京0105民初96974号】
正例:虽然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当事人,但民事原告主张返还的标的与刑事案件系同一标的【案例(2020)冀10民终3994号】
反例:因为民事案件事实清楚、基于现有事实已经能够查明关键问题,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民事案件无关,所以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案例(2021)京74民终254号】
反例:公安机关对买卖合同涉嫌经济犯罪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与原告依债权转让合同追究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之间不存在任何的牵连,本案的审理也不必以刑事犯罪侦查结果作为裁判依据。【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432号】
反例:私募基金投资者起诉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法院认为属于《九民纪要》第128条规定的第(1)和(2)种情形,可以分开审理。【案例(2021)粤1971民初2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