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治理要点探析

发布时间:2024-07-08

在市场经济浪潮的澎湃中,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的中流砥柱,其对外担保的步履愈发铿锵。然而,对外担保行为在助力公司业务拓展和资金周转的同时,却也暗藏风险之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引发经营风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风险,其背后反映的是一系列公司治理的缺陷。违规担保一方面可能引发债务危机,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一方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立案调查影响正常资本市场运作,公司面临暂停上市风险。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范与治理,对于公司化解风险、稳健前行至关重要。


一、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与权限

1. 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首先经过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一决策程序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不得超过这一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此外,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关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关联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以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均需要遵循相应的决策程序。对外担保的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3)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针对前述两项范围,均需要在上市公司层面进行审议披露程序。针对第三项范围,子公司层面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即可。

【条文速递】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指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2.担保限额

以深市创业板为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7.1.14条规定,达到以下标准的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当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视为特殊担保情形,需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担保金额和担保总额的计算口径】

1)关于担保金额的定义:担保金额特指单笔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具体金额。对于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担保金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本次担保金额+审议本次担保前12个月内所有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中所载明的金额总和(其中也包括任何违规担保的金额)。

2)担保总额的计算方式: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但排除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注意这一总额的计算中不包括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担保。


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要求

1.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经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及时公布。信息披露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对外担保信披具体要求

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环节,主要有两种披露形式:一是单项担保信息披露,针对每一次担保行为单独发布公告,内容涵盖担保的基本概况、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担保的主债务人、担保的核心条款等细节;二是汇总式担保信息披露,即年度担保额度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侧重于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担保的集中管理授权,披露的内容包括被担保人、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等。

8号指引》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其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3. 持续性披露

上市公司有预计年度担保额度,后续进展仍需持续披露。以深市创业板为例,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三、从监管案例探寻对外担保治理要点

违规担保情形

违规案例介绍

治理要点

未履行审议程序

金刚退2021427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显示,2017712 日至2019427日,金刚退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向原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河南华晶及第三方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年报披露日担保余额为 196,352.68 万元,其中向郭留希、河南华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88,277.46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211112日对金刚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11102号)。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未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225月,科翔股份收购赣州科翔电子科技一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一厂)80%股权,在收购之前,赣州一厂存在为原股东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2022年底,赣州一厂的对外担保责任尚未解除,公司2022年报未披露赣州一厂对外担保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的金额、对象、期限、用途以及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等。

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

根据*ST林重于2020429日披露的《关于履行融资租赁担保回购义务的公告》以及4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被担保方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按约定支付给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金租”)租金。*ST林重作为担保方,被长城金租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43日已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新0161号),执行金额合计3.7亿元。*ST林重未及时披露公司可能承担大额担保赔偿责任,直至2020429日才披露《执行裁定书》相关事项。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担保预计额度,实际发生未披露进展

西陇科学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上半年分别向子公司提供担保 2 亿元、0.55 亿元和 1.75亿元,西陇科学子公司之间在 2020 年、2021 年相互担保 0.1 亿元、0.05 亿元,虽上述担保金额在西陇科学每年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申请的授权额度内,但西陇科学在上述担保发生后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情况,仅在定期报告中对相关担保情况进行披露,由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

√对担保做额度预计,额度内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要及时披露相关进展临时公告。

对外担保金额超出预计

ST红太阳(000525) 202057日至2020722日,公司为红太阳集团提供担保的金额超出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超额资金为2.2 亿元。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需做好担保台账记录,避免统计遗漏,确保在担保有效期内,严格把控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擅自使用公章违规提供担保

天广中茂股东在20173月至201811月期间,通过公司时任董事长邱茂期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生物”)有关人员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的情况下,使用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公章为其相关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39,329.90万元,占天广中茂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65%

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四、结语

上市公司要想真正从承担违规担保责任中全身而退,仍需完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治理结构,从根本上消除不规范因素造成的经营风险及法律风险。公司应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提供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审议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评估,了解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确保在担保对象违约时能够有相应的追偿手段。通过科学的风险控制手段,可以降低公司因担保而面临的风险。

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确保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担保行为都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推动公司责任人员在处理担保事务时保持高度的审慎态度,从而有力保障公司的核心利益及品牌声誉。

                                                                                                                                                         作者:潘皙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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